法律也幽默(5)鉴定
相邻权纠纷案子,被告是楼上住户,因为楼下卫生间天花板渗水问题争议很大,我建议若是双方都无法充分证明因果关系,可以考虑司法鉴定。
被告:“鉴定是由谁做的?”
法官:“由法院候选库里随机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做。”
被告想了想,坚定地说:“我只信任国家机关!不相信别的什么鉴定机构!”
法官:“不是我们不做,而是对于建筑领域的专业问题我们很难做出专业的分析意见,所以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。”
被告闪着智慧光芒说:“没关系,你找两个刑警,晚上一个住我家厕所,一个住原告家厕所,要是一晚上从我家厕所有一滴水滴下去,原告说这个钱我就认了!”
法官:……(人家刑警招你惹你了,非得在你俩家厕所住一夜?还得一直数天花板上滴下来几滴水?)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:
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,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。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,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。
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,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。当事人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指定。
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,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,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。
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,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,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。
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,视为当事人的陈述。
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,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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