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者按:不论你是采购、老板或者其他身份,家长里短难免要和法律产生碰撞,在严肃的法律面前,也是闹出过不少的笑话。这不,咱们的杨律师就被一件离婚官司搞得哭笑不得。
(一)诉讼代理
话说这件离婚案子被告的母亲,没有委托代理手续,法院传唤被告之后,大妈就代替儿子,自己一个人雄赳赳气昂昂的过来了。
法官告诉她,离婚案件必须询问本人意见。
大妈不可思议的看着我:我儿子还不听我说话了?我说离就离,不离就不离,而且……(5分钟后)所以一定得离!不用问他!听我的!就是离!
法官又问她要委托手续。
大妈用看外行的眼神看着我:我是他妈还要啥委托手续?他亲妈!你们知道不?……(5分钟后)从没见过这种情况下还要手续的!你们这是第一家!
法官:……
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、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。律师、当事人的近亲属、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,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,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。”
根据法律规定: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只有五种人。第一是律师,第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,第三是社会团体推荐的人,第四是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推荐的人,第五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。律师法规定: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、接受委托或指定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,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袓父母、外袓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社会团体,应是依据我国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进行登记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,譬如:工、青、妇组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(村民至少是村民委员会)经过民主推荐出来的人。最后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,换句话说:除了前面所列的四种人员,如果再有人要从事民事诉讼代理,那就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许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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